就最近社会上深受关注的大规模信息通信网络侵害与个人信息泄露事故,《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下称“《信息通信网络法》”)修订案于2025年12月3日通过了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的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案于2025年12月17日通过了国会政务委员会的审议。上述修订案将在公布6个月(部分规定为1年)后开始实施。
下面将介绍各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1.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法》修订案
(1) 修订案主要内容
| 信息保护委员会设立义务 及CISO1职责的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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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保护水平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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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MS2强化标准差别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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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侵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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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示
- (信息保护委员会设立义务及CISO职责的强化)针对一定标准以上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设立信息保护委员会成为了义务,并将向董事会报告信息保护现状及主要事项纳入了CISO职责,因此预计法人代表及董事会等经营层对信息保护的责任将得到加强。
- (信息保护水平的评价)随着信息保护水平的评价及公开,企业的安保能力将被持续指标化,从而各企业之间有望能够互相对比安保能力水平。
- (ISMS强化标准差异适用)(i)对一定标准以上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将另行制定认证标准,因此有必要关注下位法的立法动向等。(ii)科技信通部在最近发布的审核方式强化方案中,表明将利用模拟渗透测试等技术审查或现场实证型审核等方式强化ISMS认证流程,对于相关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其认证流程或将更为严格。
- (关于侵害事故) (i)过去只有在确认发生侵害事故事实时才能调查,修订案则允许侵害事故调查审议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调查是否发生事故时启动调查。(ii)修订案还规定,如发生拒绝提交资料、阻碍调查等情况,除行政罚款外还可处以强制履行金。(iii)随着行政罚款规定的增设,侵害事故调查的目的将从原因分析扩展到进行制裁。
2.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案
1)修订案主要内容
| 明确法人代表等的责任及强化CPO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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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义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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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泄露可能性通知制以及扩大通知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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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对反复、重大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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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示
- (明确法人代表等责任及强化CPO3职责)修订案在强化企业主及法人代表在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方面的责任的同时,将通过确保CPO的实际作用与权利,强化以预防为主的个人信息保护活动。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义务化)对达到总统令所规定标准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强制实行ISMS-P认证,有望持续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相关企业即使取得了ISMS-P认证,仍可能被排除在罚款减免企业之外。因此,需关注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罚款标准加以规定的下位法法规的修订动向。
- (引入泄露可能性通知制及扩大通知事项等)修订案规定,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若泄露可能性较为明确,即须通报泄露可能性,让信息主体能够提前应对。由此,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相关应对时点,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调查等日程将会比以往提前。通知泄露可能的详细要求将在总统令中加以规定。
- (强化对重复及重大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罚款)将对重复、重大违法行为处以惩罚性行政罚款等,大幅加强制裁力度。由此,今后个人信息合规事前检查等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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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SO : Chief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
2 ISMS :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3 CPO : Chief Privacy Officer











